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我國B2B行業自律機制,規范B2B行業企業經營行為,維護B2B市場秩序及依法促進和保障B2B電子商務行業的健康發展,遵照“遵紀守法、公平公正、誠信合作、公開透明”的行業基本方針和本著充分自愿的原則,現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中國電子商務協會B2B行業分會作為本公約的牽頭單位,同時也將作為本公約的執行機構而存在,參與發起的約30家B2B企業將作為首批成員單位,后續簽署加入的成員將成為公約成員單位而存在。
第三條 加入公約本著自愿原則,由加入企業法定代表人(或CEO)簽字,企業簽章,并函交公約執行機構即可生效,當天即可向整個B2B行業公布。加入公約即意味著永久遵守公約條例。成員單位在以正式函件通知公約執行機構后,也可以公開退出公約。公約執行機構將以網站方式公開最新加入及退出本公約的單位名單。
第四條 我們倡議中國B2B行業各大企業均以自愿方式加入本公約,中國電子商務協會B2B行業分會之會員單位及簽約參加本公約的B2B企業,應自覺遵守本公約,并承擔規定的義務,從自覺維護全行業整體利益的高度出發,積極推進行業自律,從而創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第五條 本公約所稱“B2B電子商務行業”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互聯網的企業服務、綜合平臺、鋼鐵、石油化工塑料、農業、整車汽配、紡織服裝鞋帽、旅游、快消生活服務、工業、建筑建材、IT、IC、外貿跨境、物流貨代、煤炭有色、醫藥、能源環保印刷包裝等細分領域在內的所有企業、平臺的總稱。
第六條 本公約生效期間,經公約執行機構或本公約十分之一以上簽約成員單位提議,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簽約成員單位同意,可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七條 公約的基本原則是遵紀守法、公平公正、誠信合作、公開透明。
第八條 本公約由中國電子商務協會B2B行業分會負責組織,其他各B2B電商企業共同負責監督實施。也可在本公約之下發起制訂各分支行業的自律協議,經公約成員單位同意后,作為本公約的附件公布實施。而所有成員單位均有權對公約執行機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進行監督,有權向執行機構的主管部門檢舉公約執行機構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公約的行為。
第九條 對違反本公約的會員企業,任何其他成員單位均有權及時向公約執行機構進行檢舉,要求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查,經查證屬實的,給行業或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公約執行機構視不同情況給予在公約成員單位內部通報或取消公約成員參與本會評獎評優資格的處理。
第十條 本公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約定
第一條 各公約成員單位要勇于承擔社會責任,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對本行業的監督和批評,共同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樹立良好B2B行業形象。
第二條 各公約成員單位要自覺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加強同行業間溝通協作,鼓勵、支持開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業競爭,反對采用不正當手段進行行業內競爭。要積極參與國際合作和交流,參與同行業國際規則的制定,自覺遵守我國簽署的國際規則。
第三條 各公約成員單位要自覺遵守B2B電商行業有關互聯網發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杜絕行賄、弄虛作假、竊取商業秘密、簽訂陰陽合同等違法、虛假競爭手段,應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道德準則,積極推動B2B電商行業互聯網的職業道德建設。
第四條 對我國B2B行業的建設、發展及管理,各公約成員單位要積極獻言獻策,全力助推行業的健康發展。在完善管理體制,優化政策環境,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及提高服務質量的基礎上,把握國家側供給改革政策,充分發揮企業在開展電子商務應用中的主體作用,建立與政府、企業的良性互動機制,促進電子商務與電子政務協調發展。
第五條 各公約成員單位在整頓現有B2B網站經營行為,進行資格認證、考評的同時,培養有頭腦的電子商務復合型人才,尤其重點培養行業的商務代表。
第六條 各公約成員單位要加強政策法規、信用服務、安全認證、標準規范、在線支付和現代物流等支撐體系建設,營造電子商務發展的良好環境,推廣B2B電子商務在國民經濟各個領域的應用。
第七條 各公約成員單位要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并引入風險管控機制,重點培育專業級、縱身型B2B網站,宣傳發展良好的B2B網站。
第八條 各公約成員單位要重點推進協調發展戰略。圍繞電子商務發展的關鍵問題和關鍵環節,積極開展電子商務試點,推進國民經濟重點領域的電子商務應用,探索多層次、多模式的中國特色電子商務發展道路,要廣泛應用節能、環保技術,在“互聯網+”時代下,實現經濟、能源、資源的共享,促進各類電子商務應用的協調發展。
第九條 各公約成員單位要把電子商務作為網絡經濟與實體經濟相結合的實現形式,以技術創新推動管理創新和體制創新,改造傳統業務流程,促進生產經營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
第十條 各公約成員單位要堅持以人為本,自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以身作則,保守客戶信息秘密,不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向用戶作出的承諾無關的活動,不利用電子技術或其它優勢侵犯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各公約成員單位應自覺遵守有關國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的規定,自覺履行B2B行業信息服務的自律義務,不制作、發布和傳播虛假信息,不參與阻礙行業發展、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穩定、違反法律法規和各種迷信、淫穢等信息活動,不鏈接含有有害信息的網站,確保網絡信息內容的合法、健康,做一個文明的B2B網民。
第十二條 B2B行業各公約成員單位要共同防范計算機惡意代碼或破壞性程序在互聯網上的傳播,反對制作和傳播對計算機網絡及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具有惡意攻擊能力的計算機程序,反對非法侵入或破壞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各公約成員單位要重視技術創新,積極支持、開展B2B行業科研、生產及服務等領域的協作,大力研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硬件網絡產品等,為我國B2B行業的進一步發展創造良好科研環境。
第十四條 公約成員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以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也可請求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解,自覺維護行業團結,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第十五條 以上約定,請公約各成員單位嚴格遵照執行。